•        赤峰中药材和蒙药材产业发展协会,正式成立于2024年2月3日,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的一个专业行业组织。

           该协会的成立得到了赤峰市及喀喇沁旗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旨在推动赤峰地区中药材和蒙药材产业的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喀喇沁旗作为中国北方道地药材的主要产地,拥有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其中野生药用植物近1000种,人工种植药材资源同样丰富,主要品种包括桔梗、北沙参、黄芪等27种。特别是桔梗和北沙参,其产量在全国占据领先地位,分别占全国总产量的60%和80%以上。目前,全旗药材种植面积超过12.5万亩,带动周边地区种植面积超过50万亩,年产值超过30亿元。

           协会的核心职能包括种植指导和统购统筹。种植指导服务致力于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提升药材种植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确保药材品质和产量。统购统筹服务则通过集中采购和销售,整合地区药材资源,提升市场议价能力,降低成本,并通过品牌推广和质量认证,增强喀喇沁旗药材的市场影响力。

           赤峰中药材和蒙药材产业发展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喀喇沁旗药材产业由“单兵作战”向“组团发展”的转变,将有助于提升全市药材种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未来,协会将继续发挥其独特优势,推动药材产业的规模化、品质化、市场化发展,为乡村振兴、企业发展和农民致富贡献力量。

  • 赤峰中药材和蒙药材产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赤峰中药材和蒙药材产业发展协会,英文名称为:Chifeng Chinese-Mongolian Herbal Medicine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赤峰中药材和蒙药材产业发展协会是赤峰地区从事中蒙药材种植、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培训与推广的组织和个人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国参加并承认的国际惯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的相关规定,代表会员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种植、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搭建会员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的平台,促进会员同兄弟省市、世界各国与地区在中药材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赤峰市中蒙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受接业务主管单位赤峰市农牧局、登记管理机关赤峰市民政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中蒙药标准化生态产业园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研,代表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立法、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

    (三)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创办报刊杂志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科研、技术、管理、知识产权、市场等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和新产品的鉴定、推广及转让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行业交流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七)组织开展行业资质认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组织开展企业及产品评价、优秀企业及企业家表彰活动;

    (九)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弘扬中药文化,推动中医中药走向世界;

    (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觉遵守本协会规章制度和纪

    (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七)属在赤峰籍(原籍、现籍)企业人士和企业,且热心协会建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有关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单位合法利益被损害时,有申请协会维权的权利

    (六)本协会活动涉及会员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员单位有向协会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力;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履行规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服务社会意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决定协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经贸等实施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协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协会内部团结,巩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七)布置组织策划安排协会的各种会议;

    (八)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关于成立中蒙药材种植业专家指导组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了全市中药材和蒙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道地药 材的品质和声誉,解决中蒙药材在种植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赤峰中药材和蒙药材产业发展协会特成立中蒙药材种植业专家 指导组,

     

                    组   长:袁宝龙 (13947646316)

                    副组长:刘万里 (15849971977)

                    成   员:赵禹凯 (13314765599)

                               王德文 (15947602788)

                               王宏伟 (13947673581)

绿色药源,共筑健康未来

赤峰中药材和蒙药材产业发展协会